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甘肃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将***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甘肃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基于风险控制和安全考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加可控,科学的方式来规范化学品管理,是高校安全管理的重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治安防范第二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化学化工类实验室教学、科研过程中使用,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腐蚀性等特点。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青海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高校规范有效管理危险化学品,不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制度,增强人防,物防,技防,协防措施完备的保障体系。甘肃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
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销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对收缴、查获的***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律销毁。保管和销毁费用由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的,该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公安机关的禁毒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甘肃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