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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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企业商机

整柜进出口操作流程:


1、销售:危险品货物(化工品)的承揽,须要求客户提供其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正确的中英文名称、成分表、危规等级等;并须事先向承运人(船东)咨询是否承运。

2、报价:根据客户的具体出运要求:包括货品特性、目的港、船期要求、交货条件、及其它特殊要求,向客户作初步报价;报价表内容包括:海运费+附加费+码头费+报关费+文

件费+拖车费(+其它代理费用);报价表内还需提供大概的船期资料;切记绝不能向客户保证船期;

3、收委托书:客户按“承运委托书”内容,填写具体的资料,完整清晰,的“承运委托书”内容。

4、订舱及定拖车:严格要求及密切关注拖车公司的时效性; 海运,就选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用户的信赖之选,有需要可以联系我司哦!安徽的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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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出口集装箱出场要求


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的主要内容:

(1)提箱(用箱人和运箱人);

(2)发往地点;

(3)用途(出口载货、修理、进口重箱等);

(4)集装箱号、封号(铅封号、关封号);

(5)集装箱尺寸、类型;

(6)集装箱人;

(7)提离日期;

(8)提箱运载工具牌号;

(9)集装箱出场检查记录(完好或损坏)。

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主要内容:

(1)送箱人;

(2)送箱日期;

(3)集装箱号、封号;

(4)集装箱尺寸、类型;

(5)集装箱人;

(6)用途:①返还重箱;②出口集装箱,此时需登记该集装箱发往的时间、地点(航次、时间);

(7)送箱运载工具牌号;

(8)集装箱进场检查记录。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吉林海运报价上海瑞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海运,有需要可以联系我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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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出口之电放提单


电放(TELEXRELEASED):

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和被电放人,就可以提货。

优点是方便、快捷,安全(避免提单遗失的风险)。

缺点是发货人不能控制货权。发货人需要在正本提单做电放前保证货款的及时回收,不影响目的港清关提货也不影响自身利益。


这**国际海运政策覆盖了交通运输部2015年自贸区国际海运政策,也综合了这几年交通运输部对自贸区国际海运对外开放政策。除此之外,该通知还包括了还有保税油船舶供应、国际船舶供水等等其他属于海关等其他部门范畴的自贸区政策,也是和国际海运息息相关的。


以下重点对自贸区**国际海运政策逐一进行解读:


一、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具体内容:10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较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三项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二、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


具体内容:对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和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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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海运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三、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四、国际海运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具体内容:一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了国际船舶在自贸区登记主体的股比限制;二是对标其他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开拓信息系统网络申请;三是进一步突出服务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服务,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海事一站式办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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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出口

1、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

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以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的提箱(发箱)、交箱(还箱)、进场(港)、出场(港)等手续。


2、交接责任的划分

(1)船方与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

(2)港方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

(3)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口为界。

(4)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水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 安徽的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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