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离婚诉讼婚姻家事律师收费

婚姻家事误区、离婚,谁有钱,孩子归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杨浦退婚彩礼婚姻家事律所当我们开始讨论遗嘱时,不得不先提及遗产。

婚姻家事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判决: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借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立法依据也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子女凭自身能力多半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年轻人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一旦离婚,双方分割的房产实际上是父母的毕生财产,这与父母当时为子女出资购房、希望其生活美好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维护出资父母的利益。现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到股、债权的分割等等。

婚姻家事案件对律师对当事人心理、情绪以及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想要把业务做得好,必须不断地精耕细作,学习与总结,提高综合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地方高级法院的相关司法答复也不甚明确,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需要婚姻律师理论性强且专业。家事无小事,权利的争取有时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存,且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官在审理时都会出现分歧,所以作为家事律师,要精研业务,提高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虹口退婚彩礼婚姻家事咨询**
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后面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离婚诉讼婚姻家事律师收费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小编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离婚诉讼婚姻家事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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