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往往十分繁琐细碎,很多律师都太过小看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别是约百分之三十是属于疑难案件,需要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才能胜任。毕竟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不再是早些年“分筷子”、“分煤球”那么简单。现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但财产形式多样化,除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会涉及到股、债权的分割等等。这就要求家事律师不仅要熟知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公司法、证券法等方面的法律,有时在和当事人沟通时,还需要用到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婚姻家事案件看着简单,却很麻烦,审好了不容易。宝山上门调解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情况危急;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情况危急”状态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医学诊断或其他多方证据加以判断。比如在我们曾经遇到的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在朋友、医生面前反复陈述其去世后财产由其独生子女继承,但并没有在过世前正式的请两位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那么其之前的表述能否定性为口头遗嘱?我们认为,这就需要根据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规定,结合被继承人之前表述时的状态等来综合判定。虹口关于婚姻家事网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

婚姻家事误区、离婚,谁有钱,孩子归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婚姻家事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答:可以有效。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主张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问: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能否以不知道双方之间的约定为由,就夫或妻一方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主张夫妻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可以。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在双方内部应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其内部约定向负债一方追偿。问: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契约,后来并未结婚,该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没有效力。夫妻财产契约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契约,后来并未结婚,该份契约不产生效力。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杨浦家庭婚姻家事律师网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宝山上门调解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暴、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出现上述情形,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只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宝山上门调解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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